(2017)津0105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岳斌责令退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197号被执行人:岳斌,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岳斌犯盗窃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责令被告人岳斌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910元,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189.3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9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害人王某、周某、刘某均明确表示自愿放弃退赔数额。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119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岳斌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