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四川苏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明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詹与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苏洋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明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詹与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402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苏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荣斌。被执行人四川明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与之。被执行人詹与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四川苏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明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詹与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作出(2017)川0107执2838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詹与之名下车牌号为川XXX**的奥迪牌轿车予以查封;依法将被执行人詹与之在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分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210000元);对被执行人四川明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分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2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詹与之名下车牌号为川XXX**的奥迪牌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詹与之在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分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明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分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