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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献荣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献荣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义乌福斯特工艺品有限公司,孙群,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黄巧敏,季成辉,孙爱英,孙金荣,虞其平,吴雪萍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7880号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院2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忠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晓东、袁梦成,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献荣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3号6楼608。法定代表人:孙爱英。被告:义乌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车站路130号。法定代表人:孙群。被告:义乌福斯特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巧敏。被告:孙群,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虞其平。被告:黄巧敏,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被告:季成辉,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孙爱英,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孙金荣,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虞其平,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吴雪萍,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献荣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义乌福斯特工艺品有限公司、孙群、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黄巧敏、季成辉、孙爱英、孙金荣、虞其平、吴雪萍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浙江献荣进出口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2150000元,利息1196916.43元,共计13346916.43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2月20日,以后利息按原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义乌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车站路114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54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1-26351号]在6**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被告义乌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镇化工路5号(现为化工路236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105**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6)第1-2285号]在2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被告义乌福斯特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义东工业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义乌房权证廿三里字第c00114986、c00114987、c001154**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3)字第25-4198号]在2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义乌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义乌福斯特工艺品有限公司、孙群、黄巧敏、季成辉、孙爱英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被告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被告虞其平、被告吴雪萍对上述第一项请求分别在125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6、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锦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邬晓东、袁梦成到庭参加了诉讼。十一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12日,被告义乌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工行义乌分行)签订编号为2014年押字第142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有房地产为被告浙江献荣进出口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5日至2016年8月4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原告处的融资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为640万元,担保物位于义乌市车站路××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546**号,土地证号为义乌国用(2010)第001-263**号,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包括在最高余额内。双方已于2014年8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义乌房他证稠城字第c××号。2014年12月9日,被告义乌福斯特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工行义乌分行签订编号为2014年押字第219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有房地产为被告浙江献荣进出口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3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原告处的融资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为2000万元,担保物位于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义乌房权证廿三里字第c00114986、c00114987、c001154**号,土地证号为义乌国用(2003)字第25-41**号,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包括在最高余额内。双方已于2014年12月1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义乌房他廿三证字第c14108357号。2014年12月9日,被告义乌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工行义乌分行签订编号为2014年押字第221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有房地产为被告浙江献荣进出口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8日至2017年10月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原告处的融资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为2000万元,担保物位于义乌市××城镇化工路××(现为化工路××)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105**号,土地证号为义乌国用(2006)第1-22**号,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包括在最高余额内。双方已于2014年12月1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义乌房他证稠城字第c××号。2014年12月9日,被告孙群同意为被告浙江献荣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保,并与工行义乌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证字第1026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向工行义乌分行提供主债权期间为2014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和届满日),最高余额人民币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工行义乌分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但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最高余额内。2015年1月16日,被告黄巧敏同意为被告浙江献荣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保,并与工行义乌分行签订了2015年证字第1034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向工行义乌分行提供主债权期间为2015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和届满日),最高余额人民币16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工行义乌分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同上。2015年1月16日,被告季成辉、孙爱英同意为被告浙江献荣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保,并与工行义乌分行签订了2015年证字第1034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向工行义乌分行提供主债权期间为2015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和届满日),最高余额人民币16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工行义乌分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同上。2015年6月1日,被告孙金荣同意为被告浙江献荣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保,并与工行义乌分行签订了2015年证字第1037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向工行义乌分行提供主债权期间为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和届满日),最高余额人民币16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工行义乌分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同上。2015年6月3日,被告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同意为被告浙江献荣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保,并与工行义乌分行签订了2015年证字第013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向工行义乌分行提供主债权期间为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和届满日),最高余额人民币12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工行义乌分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同上。2015年6月3日,被告虞其平、吴雪萍同意为被告浙江献荣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保,并与工行义乌分行签订了2015年证字第1037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向工行义乌分行提供主债权期间为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和届满日),最高余额人民币12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工行义乌分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同上。2015年7月10日,工行义乌分行与被告浙江献荣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5年义乌字第2725号《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工行义乌分行向浙江献荣有限公司发放借款220万元,借款期限壹年,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79%,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偿还,逾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罚息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5年12月7日,工行义乌分行与被告浙江献荣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5年义乌字第04456号《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工行义乌分行向浙江献荣有限公司发放借款995万元,借款期限半年,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09%,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偿还,逾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罚息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工行义乌分行均按约发放了贷款。嗣后,被告浙江献荣进出口有限公司按约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21日,从2016年1月22日起开始欠息。2016年6月27日,工行义乌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一份,工行义乌分行将其对本案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华融公司,2016年7月5日,华融公司与工行义乌分行联合在浙江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2016年9月9日,华融公司由与原告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又将其对本案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双方联合于2016年9月14日在中国经济导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5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献荣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150000元及利息1196916.43元(已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以后利息按原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浙江献荣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义乌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车站路114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546**号,土地证号为义乌国用(2010)第001-263**号。债权数额64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义乌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镇化工路5号(现为化工路236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105**号,土地证号为义乌国用(2006)第1-22**号。债权数额2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义乌福斯特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义乌房权证廿三里字第c00114986、c00114987、c001154**号,土地证号为义乌国用(2003)字第25-41**号。债权数额2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孙群对上述第一、二判决在最高额2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黄巧敏,被告季成辉、孙爱英,被告孙金荣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分别在最高额1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被告虞其平、吴雪萍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分别在最高额12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驳回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91元,由十一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