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财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保海、陈丙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保海,陈丙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248号申请人:高保海,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被申请人:陈丙坤,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申请人高保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陈丙坤的银行存款9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丙海的银行存款9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灵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