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0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小丽与曾华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丽,曾华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566号原告:胡小丽,女,1994年6月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被告:曾华柱,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福州市。原告胡小丽与被告曾华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秉璋代理审判员 吴文静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