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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5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牟某子成与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初576号原告:牟某,男,汉族,生于1992年10月1日,住西和县,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13日,住西和县,农民。原告牟某诉被告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牟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牟某承担。审判员  王宏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