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立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坤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华立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江苏省坤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62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华立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94651-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北圩路19号。法定代表人:孙冬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省坤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41591-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19号4栋415-418室。法定代表人:叶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华立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坤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栖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坤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5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