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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贵富、陈小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贵富,陈小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286号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河农商行)。法定代表人:蒋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武,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柳河县人,职员,住柳河县柳河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贵富,男,1957年10月25日生,汉族,柳河县人,农民,住柳河县圣水镇。被告:陈小野(陈贵富之子),男,1981年7月9日生,汉族,柳河县人,农民,住柳河县圣水镇。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贵富、陈小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二被告已经还完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二被告承担。审判员  戴洪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