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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6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庆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6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志超,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庆林,男,1964年5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庆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26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忠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