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1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与郑新坚、徐养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郑新坚,徐养俤,郑武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750号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住所地闽侯县白沙镇安平路**号。主要负责人:吴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纳,员工。被告:郑新坚,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徐养俤,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郑武秋,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与被告郑新坚、徐养俤、郑武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计75.5元,由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菁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