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邓正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邓正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724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邓正周,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定远县人民法院与邓正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邓正周的存款212.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季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