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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邓正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邓正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724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邓正周,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定远县人民法院与邓正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邓正周的存款212.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季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