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702号原告黄某,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商水县。被告刘某,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訾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凯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