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2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国友与王子晗、冯巍、王兆惠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国友,王子晗,冯巍,王兆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常国友被执行人:王子晗、冯巍、王兆惠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4948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冯巍购买的,由长春市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开运街与飞跃路交汇处伟业星城38幢2单元-109号房,房号:-109,建筑面积:41.01㎡,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390318号,丘地号:8-5/765-29的房屋,上述房产建筑面积以登记机关备案为准,期限两年。2、将被执行人①王子晗购买的,由长春市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高新区飞跃路以南伟业星城住宅小区三期27幢1单元101号房,丘地号:8-5/765-82;②冯巍购买的,由长春市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高新区飞跃路以南伟业星城住宅小区三期27幢1单元-101号房,丘地号:8-5/765-82的房屋予以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