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辖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与赵威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威睿,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威睿,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泉山庄商业街C4-D。法定代表人:吴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潜,徐州市铜山区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赵威睿与被上诉人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4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威睿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当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权,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徐州市泉山区,而徐州市铜山新区檀香山檀宫34、38号仅仅是申请人所购买的房屋,申请人并不居住。因此,不能作为是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解释,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美达·檀香山物业前期服务合同》载明该处物业座落位置位于铜山新区黄河西路檀香山别墅园,因此,黄河西路檀香山别墅园应为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对于上诉人提出购买徐州市铜山新区檀香山檀宫仅仅是购买的房屋,申请人并不居住的理由,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美达·檀香山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约定,申请人所购买的房屋居住与否,并不影响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履行。原告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赵威睿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王英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