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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范广俊与林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广俊,林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2004号原告范广俊,男,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告林帅,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广俊诉被告林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广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7元,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少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