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范广俊与林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广俊,林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2004号原告范广俊,男,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告林帅,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广俊诉被告林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广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7元,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少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