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环与赵国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环,赵国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485号原告黄环,女,汉族,1951年4月13日生,住商水县。被告赵国胜,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生,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环诉被告赵国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提供被告赵国胜的信息不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地址信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之规定。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运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书记员 朱孟楠4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