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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续文、柯必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续文,柯必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张续文,男,193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柯必春,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农村商业银行职工,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张续文与被执行人柯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续文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柯必春返还其借款3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柯必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鄂1182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