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福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王福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民初439号原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9179195E(1-2)。住所地:开封市五一路。法定代表人张趁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曙兵,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福忠,男,汉族,55岁。委托代理人杜五林,开封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鹤网业公司)诉被告王福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松鹤网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鹤网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邢曙兵、被告王福忠委托代理人杜五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松鹤网业公司诉称,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被告间的社会养老保险的缴纳无管辖权。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原告并不否认,原告因自身经营情况及历史原因,造成拖欠被告等60人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但并不是原告主观上的原因,但是为劳动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系劳动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况且,开封市人社局已对原告因拖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作出行政处罚,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市仲裁委再对此作出裁决,显属错误。被告主张的待岗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且已超出仲裁时效,系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委裁决书在计算待岗生活费时还存在严重的计算错误。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汴劳人仲裁案字(2016)第262、268-326号仲裁裁决书。被告王福忠辩称,第一、仲裁委对社会保险费具有管辖权,根据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83条的规定,仲裁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第二、生活费具有法律依据没有超出诉讼时效,原劳动部(1995)226-309号文有明确规定,同时河南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有待岗生活费。所以生活费是由法律依据的。没有超出仲裁时效,被告一直找原告要求补发生活费,但原告一直未发。第三、仲裁裁决暂时没有生效,是否存在计算错误由人民法院裁定。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福忠是原告松鹤网业公司职工,原告松鹤网业公司自1995年1月开始为被告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告松鹤网业公司每月给待岗和内退职工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被告待岗期间,原告给被告每月发放生活费260元,且该数额是原告松鹤网业公司已经扣除职工养老保险费个人应承担部分。自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生活费8060元,原告松鹤网业公司至今未发放给被告。自2008年7月原告松鹤网业公司开始出现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现象。被告王福忠等60人因养老保险费问题和生活费问题申请仲裁,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汴劳人仲字(2016)第262、268-326号仲裁裁决书,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另查明,2015年3月18日,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向原告松鹤网业公司作出汴社保限缴字(2015)第00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主要内容是责令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2026665.52元、利息156369.6元、滞纳金437322.03元;基本工伤保险285298.03元、滞纳金185651.76元;基本生育保险254809.2元、滞纳金161185.58元。合计3507301.71元。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该补缴通知已在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处于执行阶段。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仲裁院裁决书、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查询单、原告松鹤网业公司劳动人事处证明、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本案原告松鹤网业公司自2008年7月开始欠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对欠缴保险费的征收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且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原告职工养老保险费的问题,已作出补缴通知,故对于原、被告之间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本案不予审理。关于职工生活费问题。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5)5号文件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含30年)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下岗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经济情况和本企业工资水平与内退职工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失业救济金支付标准。本案中原告松鹤网业公司已出具证明,认可其自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未发放给被告生活费(260元/月×31个月=8060元),故原告松鹤网业公司应补发给被告生活费80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王福忠支付拖欠的生活费8060元;二、驳回原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裴四海审 判 员 侯丹丹代理审判员 李传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