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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1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茂荣与张建国、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荣,张建国,周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443号之一原告:张茂荣,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邱建夫,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国,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武市。被告:周梅,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武市。原告张茂荣与被告张建国、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茂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申请费820元,合计1840元,由原告张茂荣负担。审判员  张绳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丽丽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