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重庆生盈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谢勇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生盈祥商贸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谢勇,廖富英,重庆市渝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生盈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方港湾小区7号附1号、附2号、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05987047-3。法定代表人:谢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91245487F。法定代表人:杨文,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倬,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谢勇,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廖富英,女,汉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市渝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仁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62257R。法定代表人:张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生盈祥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原审被告谢勇、廖富英、重庆市渝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9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生盈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生盈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生盈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重庆生盈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军审判员 严永鸿审判员 杨 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黎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