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均孝与杨虎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均孝,杨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杨均孝,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虎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均孝与杨虎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经做工作,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贠养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芝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