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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均孝与杨虎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均孝,杨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杨均孝,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虎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均孝与杨虎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经做工作,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贠养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芝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