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宋启旺与陈晓明、张旭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启旺,郝春香,张旭,陈晓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启旺,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涛(宋启旺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春香,女,1954年3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旭,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明,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张旭、陈晓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启旺因与被上诉人郝春香、张旭、陈晓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1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宋启旺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宋启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启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240元,减半收取22120元,由宋启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秋燕审 判 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叶康喜书 记 员 罗娇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