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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5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千江利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大荔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江利,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大荔县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5025号原告:千江利,男,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大荔县。委托代理人:王继侠,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千江利母亲)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熊利泽,院长。被告:大荔县医院,住所地大荔县洛滨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秦联建,该院院长。原告千江利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大荔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立案。原告千江利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千江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千江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283元减半收取1142元由千江利负担。审判员 陆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卫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