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97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3)定民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郑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撤诉,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