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7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福录与高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录,高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录,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高纯,住木兰县。本院受理的张福录申请执行高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