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福录与高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录,高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录,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高纯,住木兰县。本院受理的张福录申请执行高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