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艺与何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艺,何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3民初1024号原告:朱艺,男,1964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蓉,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光平,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修文县。原告朱艺与被告何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2日立案后。原告朱艺于2017年0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通过自行协商予以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6.00元,减半收取1103.00元,由原告朱艺负担。审 判 员 姚 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曾 伟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