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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艺与何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艺,何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3民初1024号原告:朱艺,男,1964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蓉,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光平,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修文县。原告朱艺与被告何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2日立案后。原告朱艺于2017年0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通过自行协商予以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6.00元,减半收取1103.00元,由原告朱艺负担。审 判 员  姚 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曾 伟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