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6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云与冉义友张兴学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冉义友,张兴学,任忠胜,陈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015号原告:刘云,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洪伟,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伊,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义友,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烈婷,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学,男,汉族,1955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任忠胜,男,汉族,1966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陈徉,女,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烈婷,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与被告冉义友、张兴学、任忠胜、陈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30元,本院不予收取。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阳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