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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鑫与朱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鑫,朱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89号申请执行人杨鑫,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17日,住达川区。被执行人朱传波,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9日,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杨鑫与被执行人朱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鑫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且被执行人有一套位于达州市达川区南外伴山名居B6栋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现申请人杨鑫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0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