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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5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莫炳维与温杰裕、卢健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炳维,温杰裕,卢健苍,刘英强,杨烟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581号之二原告:莫炳维,男,汉族,住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湛,男,汉族,住恩平市。被告:温杰裕,男,汉族,住恩平市。被告:卢健苍,男,汉族,住恩平市。被告:刘英强,男,汉族,住恩平市。被告:杨烟苹,女,汉族,住恩平市。原告莫炳维与被告温杰裕、卢健苍、刘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1日依原告申请追加杨烟苹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6月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原告莫炳维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行为的权利,原告莫炳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炳维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20元,由原告莫炳维负担。审 判 长  吴丽冰审 判 员  陈婷婷人民陪审员  吴番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朱明亮书 记 员  张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