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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9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毕昊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毕昊玮,徐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9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59739-4。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00号。负责人吴丹红,行长。被执行人毕昊玮,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徐姗,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现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0122民特11号民事裁定,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毕昊玮、徐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毕昊玮、徐姗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委托浙江国信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毕昊玮、徐姗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城南街道)迎春南路177号浙富大厦7层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㈠、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12××72号,钢混结构,层位∕层数为7F∕27F,用途为非住宅,建筑面积为1208.9平方米(其中共有分摊面积为231.71平方米),建成年份2010年。㈡、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3)第0141038号,地号3301220010000866,地类用途为商业、金融业、办公,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共有使用权面积为8252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109.3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47年10月31日】进行价格评估,浙江国信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浙国房估字(2017)第HZ016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市场价值为681万元。而��,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钟栋春(公民身份号码)、汪小平(公民身份号码)以624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毕昊玮、徐姗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城南街道)迎春南路177号浙富大厦7层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㈠、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12××72号。㈡、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3)第0141038号】以62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钟栋春(公民身份号码)、汪小平(公民身份号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钟栋春、汪小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钟栋春、汪小平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