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6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014号原告:董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某,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68元,减半收取14534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辰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