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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6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014号原告:董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某,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68元,减半收取14534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辰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