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执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马建林与马安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林,马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建林,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创业园。。被执行人马安福,男,1968年3月1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马建林申请执行马安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宁0181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马安福向申请执行人马建林支付执行款85000元。申请人马建林于2017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安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马安福未按通知履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安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银行、车管、房管信息查询,被执行人马安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尚无到位金额。执行中申请人马建林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安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尚未执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已经向申请人马建林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马安福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马安福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马安福在本院有6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自建审判员 白 萍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