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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苏仙与高平市南阳兔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424号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对韩苏仙与被告高平市南阳兔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晋058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8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64元,由被告高平市南阳兔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为32元,由被告高平市南阳兔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晋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尚瑶瑶书 记 员 申晨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