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于花与赵国群、郭玲汝、郑金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花,赵国群,郭玲汝,郑金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50号申请执行人:于花,女,193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国群,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玲汝(曾用名:郭连珠),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金铭,男,1936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花与被执行人赵国群、郭玲汝、郑金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国群、郭玲汝、郑金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国群、郭玲汝、郑金铭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洪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