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辖终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北学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学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立伟,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兴街道东王社区居委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学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184号。法定代表人成振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立伟,男,1984年2月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兴街道东王社区居委会,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王村丁科苑。上诉人河北学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立伟、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兴街道东王社区居委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10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北学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石家庄市××区,因此应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之一的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兴街道东王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故原审认定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