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庆芳与漆加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芳,漆加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93号之一原告:杨庆芳,女,193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泗海(杨庆芳之子),男,重庆市运动技术学院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漆加荣,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芳与被告漆加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庆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庆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杨庆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交纳3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泫华人民陪审员 包才根人民陪审员 李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