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崔丙武、张世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丙武,张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崔丙武,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张世忠,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申请执行人崔丙武与被执行人张世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000元,已执行0元,剩余23000元未执行。通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经网络查询,在各金融机构均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世忠并且长期外地务工,申请执行人亦知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世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及时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高文元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