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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参峰与林昌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参峰,林昌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2758号原告:张参峰,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喜玲,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雎县。被告:林昌寿,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张参峰与被告林昌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张参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参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张参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参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参峰负担。审 判 长  吴新新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将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