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参峰与林昌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参峰,林昌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2758号原告:张参峰,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喜玲,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雎县。被告:林昌寿,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张参峰与被告林昌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张参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参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张参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参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参峰负担。审 判 长 吴新新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将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