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赵正华、黄秀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赵正华,黄秀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390号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D区20幢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65067605D。法定代表人:方与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文,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丽华,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正华,男,1963年8月4日出生,住永安市,被告:黄秀玉,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永安市,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被告赵正华、黄秀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已与赵正华、黄秀玉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永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翁琳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