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5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兵兵与梁春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兵,梁春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058号原告刘兵兵(曾用名刘兵),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梁春辉,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受理原告刘兵兵诉被告梁春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兵兵应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但没有预交,经本院催交仍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兵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