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毛桂芳与王桂艳、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桂芳,王桂艳,李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1240号原告:毛桂芳,女,汉族,已退休。被告:王桂艳,女,汉族。被告:李海,男,汉族。原告毛桂芳与被告王桂艳、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英杰独任审理。2017年7月7日,毛桂芳撤回对王桂艳、李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桂芳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桂芳撤回对王桂艳、李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毛桂芳负担。审判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