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覃伟与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伟,周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482号原告:覃伟,男,生于1978年1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兵,男,生于1975年1月30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受理原告覃伟与被告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覃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伟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覃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覃伟负担。审判长 谭淑琼审判员 朱 晖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简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