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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覃伟与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伟,周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482号原告:覃伟,男,生于1978年1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兵,男,生于1975年1月30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受理原告覃伟与被告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覃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伟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覃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覃伟负担。审判长  谭淑琼审判员  朱 晖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简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