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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与訾买良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訾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7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被执行人訾买良,男,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与訾买良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西雁证执字第24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61089.72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直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8011元訾买良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西雁证执字第2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