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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人聪与陈芳、褚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人聪,陈芳,褚小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169号原告:许人聪。被告:陈芳。被告:褚小慧。原告许人聪与被告陈芳、褚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因被告陈芳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人聪、被告褚小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人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相关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陈芳与褚小慧原系夫妻关系,被告陈芳于2016年3月4日、3月17日及7月1日向原告许人聪各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为凭,共计借款150000元。被告陈芳借款后,没有及时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被告陈芳未作答辩。被告褚小慧答辩称:借款时本人并不知情,债务发生在夫妻离婚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但是目前没有能力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3份、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向原告许人聪出具的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确认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条未约定归还借款的期限,故被告可随时返还借款,原告也可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显属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褚小慧对该债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芳、褚小慧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人聪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5日起算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陈芳、褚小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朱 娅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