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民终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玉花与喀左县翔霸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花,喀左县翔霸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民终9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花,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华,龙城区七道泉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喀左县翔霸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尤杖子乡三荒村。法定代表人:洪永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海洋,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民,建平县司法局万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玉花因与被上诉人喀左县翔霸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左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4民初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一审的开庭日期与张玉花的丈夫“烧五七”的日期相同,从尊重善良风俗的角度出发,应认定张玉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故一审法院缺席判决属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喀左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4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喀左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玉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树立审判员 郭敬明审判员 袁 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