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丽、余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丽,余行林,湖北凯航恒辉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范春丽,襄阳御康粮油科技有限公司,范春景,湖北省襄阳市航运总公司,张海清,马晓香,刘艳,马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74号申请执行人唐丽,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余行林,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湖北凯航恒辉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法定代表人:范春丽,凯航恒辉照明器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范春丽,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襄阳御康粮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军辉,御康粮油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范春景,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湖北省襄阳市航运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丹江路13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华,航运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海清,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马晓香,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张海清之妻。被执行人刘艳,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马亮,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执行人唐丽与被执行人余行林、湖北凯航恒辉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范春丽、襄阳御康粮油科技有限公司、范春景、湖北省襄阳市航运总公司、张海清、马晓香、刘艳、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0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余行林、湖北凯航恒辉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范春丽、襄阳御康粮油科技有限公司、范春景、湖北省襄阳市航运总公司、张海清、马晓香、刘艳、马亮偿还申请执行人唐丽借款906万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唐丽与被执行人余行林、湖北凯航恒辉节能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范春丽、襄阳御康粮油科技有限公司、范春景、湖北省襄阳市航运总公司、张海清、马晓香、刘艳、马亮民间借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