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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执1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武与姚利平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姚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19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武,男,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姚利平,男,1959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陈武与被告姚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6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姚利平支付欠款人民币109,46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账户及其名下沪GZXX**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既无房产、存款,又无证券、工商、社保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605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宏胜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祝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建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