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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满洲里华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玉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洲里华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玉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052号原告:满洲里华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宝石山庄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崔永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常,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马玉坤,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基本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洲里华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玉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向原告满洲里华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