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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丁雷业、商丘市商玻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雷业,商丘市商玻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3执7号申请执行人丁雷业,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市商玻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史红梅,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雷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丘市商玻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雷业与被执行人商丘市商玻玻璃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丁雷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403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李丹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