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辖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山东富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富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中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明亭,张晓东,刘航宇,刘明芹,肖秀芝,刘玮华,王建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辖终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富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经济开发区东环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刘航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原审被告:寿光中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大西环49公里处路西。法定代表人:刘文怀,总经理。原审被告:刘明亭,男,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审被告:张晓东,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审被告:刘航宇,男,199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审被告:刘明芹,女,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审被告:肖秀芝,女,1966年9月3日生,汉族,住所寿光市。原审被告:刘玮华,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审被告:王建芬,女,1967年2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上诉人山东富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3民初87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富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3民初873号之一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案纠纷应由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不足600万元,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级别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卫国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倩 关注公众号“”